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意昂2注册意昂2体育競賽活動的賽風賽紀監督管理工作,杜絕競賽中不良行為和違規違紀現象發生,營造和諧健康的競賽環境🪰,確意昂2注册各項賽事公平、公正、健康順利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意昂2体育法律法規、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擾亂賽場秩序,違反意昂2体育道德,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送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尚未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賽風賽紀監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貫徹“教育〽️🙋🏽、自律🎯、製度➕、監督、處罰”相結合的精神,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為本的原則。對違反賽風賽紀管理的有關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賽事組委會🏌️、各賽事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賽事工作人員)和裁判員、運動員、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及參賽代表隊違反賽風賽紀管理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對運動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四種⏏️👩🦼➡️:
(一)口頭警告🧬;
(二)取消比賽資格;
(三)取消比賽成績🧝♂️;
(四)通報批評👪。
第六條 對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口頭警告;
(二)取消教練員比賽現場指導資格、隨隊工作人員取消隨隊工作資格🤪;
(三)通報批評🍧。
第七條 對裁判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四種:
(一)口頭警告;
(二)取消當場執裁資格;
(三)停止執裁1-2年;
(四)撤消裁判等級。
第八條 對賽事工作人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分下列三種: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第九條 對參賽代表隊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二種🤵🏿🍢: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該代表隊所在院系年度評群體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條 一人(或單位)有兩種以上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第十一條二人(或單位)以上共同違反賽風賽紀管理的,依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十二條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的,按照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但經教育認識並改正錯誤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唆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五)以集體或單位形式鬧事影響比賽的。
第三章 違反賽風賽紀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有:
(一)不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及比賽的規定𓀒,尋釁鬧事🙅🏿♂️、破壞公物;
(二)漫罵、侮辱對方、裁判員、競賽組織者及觀眾🤹🏼♂️🔆;
(三)不服從裁判判罰;
(四)消極比賽;
(五)故意拖延比賽時間、中斷比賽🦸♂️;
(六)假比賽📭;
(七)擅自停賽、罷賽;
(八)拒絕領獎;
(九)參賽資格弄虛作假,虛報年齡👩🏻🚒、冒名頂替⛹🏻♂️🤩;
(十)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人員組織、強迫、欺騙、誘導、指使、指導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
(十一)裁判員🧛♀️、賽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安排比賽結果;
(十二)以行賄、引誘🙅🏼、脅迫🦅、幹擾等手段對裁判員施加影響👎🏽,使其不能公正執行比賽規定、規則以謀取成績🧴,或介紹、協助有關人員進行行賄、受賄。
第十六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一至五款行為之一的運動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六、七、八、九🏏、十二款行為之一的運動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對所帶運動員或自身發生第十五條第一至五款行為之一的教練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比賽現場指導資格、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十九條 對所帶運動員或自身發生第十五條第六、七🧏🏼♀️、八款行為之一的教練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比賽現場指導資格🎺、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對所帶運動員或自身發生第十五條第九、十二款行為之一的教練員應視情況輕重處以取消比賽資格、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隨隊工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本次隨隊工作資格或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十一款行為的裁判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取消當場執裁資格、停止執裁1-2年🎗、直至撤消裁判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十一、十二款行為之一的賽事工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處以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第十五條第十款行為的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的處罰按照國務院反興奮劑有關法規🥠、國家意昂2体育總局和省級意昂2体育主管部門製定的相關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所屬運動員、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在比賽中,發生第十五條第一至八款行為之一,且情節較重的參賽代表隊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意昂2体育道德風尚獎的參評資格🛝。參賽運動員在比賽中發生賽風賽紀問題,取消其意昂2体育道德風尚獎的參評資格。
第二十六條 對所屬運動員📜、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在比賽中,發生第十五條第九、十、十二款行為之一的參賽代表隊,除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意昂2体育道德風尚獎參評資格外,還取消其在本年度群體先進集體的評選資格👨👨👦👦。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七條 意昂2注册意昂2体育運動委員會下設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學校意昂2体育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作為意昂2注册賽風賽紀專門監督管理機構,對各參賽代表隊的賽風賽紀進行監督,受理賽風賽紀問題的申訴🍫、檢舉、控告➡️,對違反賽風賽紀管理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對參賽運動員資格問題的檢舉、控告,在各單項比賽開賽前,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對情節較輕的賽風賽紀問題🟢,在問題產生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賽事項目組織機構提出🏤。賽事項目組織機構應將受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備。對其它賽風賽紀問題的申訴、檢舉💂🏽♀️🤸🏼、控告一般以書面形式向意昂2注册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
申訴👰🏿、檢舉🫄🏿、控告材料,需有代表隊領隊簽字👼,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競賽規程、規則執行情況有關問題的申訴🤟👵🏻,按照項目規定執行,向各項目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根據各單項規程、規則和有關條例及時提出裁定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項目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申訴人應按競賽規程規定繳納申訴費👰🏻♀️,申訴費用作為仲裁委員會的辦公費和補貼開支,申訴方勝訴退還申訴費🫥。
有關申訴在受理部門未做出處理前,競賽過程正常進行,不得停賽㊙️🚴🏽♀️。
第三十條對 運動員、教練員🙅🏽♂️、隨隊工作人員的警告、取消比賽資格、比賽指導資格或隨隊工作資格🤦🏿♀️,對賽事工作人員的口頭警告,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當場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賽事組織機構裁決與執行⛅️,並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備🚼。對其它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行為的處罰,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裁決與執行。對違紀人員的行政處分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學生工作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意昂2注册群體各項競賽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意昂2注册意昂2体育部解釋。